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柯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柯某甲、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柯某甲、朱某甲合谋在闲聊软件中利用“群魔乱舞”麻将赌博网络群,邀约人员在宝宝棋牌麻将软件上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柯某甲负责开设麻将赌博的网络虚拟房间,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负责组织多人到网络群以打麻将的形式参赌,并按赢家网络积分满100分即以10元至15元的标准收取“台子费”。在此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876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柯某甲、朱某甲各分得赃款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柯某甲的亲属代其退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微信、闲聊账单、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柯某乙、乐某甲、李某某、廖某某、陈某甲、乐某乙、陈某乙、肖某某、朱某乙、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柯某甲、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柯某甲、朱某甲合谋,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计人民币787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显松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柯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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