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赌博,于2012年5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号,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因赌博,于2014年9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号。因赌博,于2013年8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2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共同租赁万某某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3-103号的住所,开设麻将馆,雇佣人员望风看场、帮工、运输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博人员以麻将牌倒倒和方式赌博提供场所等条件,按赌注数额分别每桌每四小时抽取“水费”,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6.69万元,逐日分成,各获非法所得1.77万余元。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柯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1月1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于2018年10月13日分别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动麻将桌、对讲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麻将馆收支账目手机照片截图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财付通公司交易记录电子数据;6.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为赌博提供场所等条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劝告同案被告人自动投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勇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587264****。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55727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399766****。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号,联系电话1887175****。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号,联系电话1527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款物暂存侦查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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