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1、被告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栾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赵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任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在河南省柘城县张桥镇岭子朱村,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为了家门口出路方便,未经过村委会同意,私自把张桥镇岭子朱村学校的后墙故意损毁。经鉴定,岭子朱小学被损毁围墙价值7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赵某乙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故意毁坏公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具有得到村委会谅解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拘役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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