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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桑某某重婚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桑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潘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与潘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桑某某一起租住在寿光市**小区家属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被告人桑某某明知刘某某有配偶,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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