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梁某某等挪用公款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62********,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3月至2018年3月任**镇**村**职务。2019年6月26日,因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人,家住佛坪县**镇**村**组。

被告人梁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63********,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村**职务。2019年6月26日,因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人,家住佛坪县**镇**村**组。

本案由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另案处理)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受理,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某、梁某某挪用公款10万元的事实

2012年6月1日,刘某某以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报名引汉济渭工程佛坪移民安置试点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同年6月6日,刘某某、梁某某以五四村名义从佛坪县库区移民办借款32.5万元,用于兑付在该处移民安置时征用农户土地的补偿款。该笔借款直接汇入梁某某个人账户。梁某某向被征地农户兑付了190761元,剩余借款余在梁某某账户。同年6月11日,刘某某向梁某某提出借用10万元移民安置征用土地补偿款,用于个人承包的佛坪移民安置试点土地复垦整理工程。梁某某从剩余的补偿款中借给刘某某10万元私用。2017年3月17日,刘某某将10万元退还佛坪县库区移民办。

(二)刘某某挪用公款10万元的事实

2013年9月2日,大河坝镇五四村召开会议,讨论确定了五四村实施“一事一议清洁工程”的具体项目。同年10月5日,刘某某与大河坝镇政府签订了《大河坝镇五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书》,个人承包了2013年五四村“一事一议清洁工程”。2013年10月16日,刘某某向梁某某谎称五四村村集体实施的“一事一议清洁工程”的资金上级未拨付到位,需借用村集体资金,指使梁某某伪造用款计划、借据,自行伪造了五四村“一事一议清洁工程”资金使用专题会议记录,并在上述材料中冒名签署了李某某、张某某及群众代表的名字,随后将所伪造的用款资料报大河坝镇领导审批。获批后梁某某从大河坝镇财政所提取五四村土地补偿款10万,经手支付了刘某某承包“一事一议清洁工程”购买风景树、彩砖等欠款。之后刘某某告知梁某某该工程系个人承包,梁某某遂将10万元工程支出票据转交给刘某某。2014年1月27日,刘某某将10万元借款归还五四村集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村委会会议记录、招标合同书、借条、发票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利用保管、经手、支用集体资金的便利,共同挪用移民安置征用土地补偿款10万元;刘某某单独挪用五四村集体土地补偿款10万元,连续两次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二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芳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