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梁某某等14人组织考试作弊案)_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向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小区****室。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城****单元**室。202078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女,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94********,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营销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小区****室。20207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区**号楼**单元**室。20131月因泄露国家秘密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07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栋**单元**室。20151125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中原大街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附近平房。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89********,汉族,大学文化,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学体育教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室。20161027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号楼**单元**室。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95********,汉族,大学文化,七台河市**有限公司技术员,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单元**室。20207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街道******单元**室。20207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207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2020829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1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甲以人民币35,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焦某某购买2020年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答案和用于考试作弊的信号发送器7台、信号接收器33个,在被告人黄某某处借得信号发送器1台。先后通过付某某、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和在QQ群、微信群发布广告的形式,分别以人民币4,000元至7,500元不等的价格向37名考生出售全国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答案并提供作弊器材,非法所得人民币251,500元。

202066日、7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安排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孙某乙、姚某某、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本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鸡西市、佳木斯市、鹤岗市的八个考场附近操作信号发送器向考生发送答案,并分别向赵某某、李某甲、姚某某、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破案后,在焦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35,500元、在赵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在李某甲处收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在姚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在邢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在宋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在杨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3,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梁某某于20206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6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宋某某、赵某某、姚某某、黄某某、邢某某分别20207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大庆市抓获。焦某某202078日在被公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抓获。孙某乙20207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号发射器8台、信号接收器45台、手机25部、汽车1辆;

1书证:户籍证明、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

1证人证言:刘某乙、郝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丁某甲、徐某某、丁某乙、唐某某、武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1辨认笔录;

1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在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答案,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乙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孙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国斌

                                   检察官助理 康炎

2020126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的家中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地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