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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梁某某等3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同年4月18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末,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李某某在网上关于枪支的QQ群里相识。三人约定,刘某甲和梁某某提供枪支配件,李某某负责加工,梁某某和刘某甲在网上销售。后刘某甲按约定通过快递将枪支配件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对枪支配件进行加工,期间梁某某因故退出。

2018年2月,梁某某与刘某甲联系称有一批枪管要卖,最后商定以13,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价格卖给刘某甲。同年3月7日左右,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一小平房内,梁某某将451根枪管(经鉴定为气步枪零部件)交付给刘某甲,刘某甲当场支付给梁某某现金13,000元。当晚刘某甲雇货车将上述枪管运至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吴屯的出租房内存放,后将部分转移至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康居小区的仓房内存放。案发后,上述枪管被查获。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吴屯的出租房内,公安机关另查获22个机匣和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为气步枪零部件和气步枪)。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奇龙村李缙云家里查获刘某甲邮寄过来的用于加工的枪支配件,在重庆市潼南区优速快递查获李某某准备寄回给刘某甲的枪支配件,上述两部分枪支配件共计165件(经鉴定为气步枪零部件)。

2018年3月14日,刘某甲被抓获;同年3月16日,梁某某被抓获;同年3月18日,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枪支部件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手机截图、等;3、证人证言:刘某乙、陈立强、苏某某、纪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甲、梁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涛
检 察 员: 李丰念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贰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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