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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段云龙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栋**单元**室,暂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段云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暂住**路**弄**号**室。200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15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

二名被告人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在其租住的**路**弄**号**室,从他人处取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后,纠集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聚众赌博,并通过抽取码量返利均分获利。

2020年9月26日2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及相关参赌人员,当场查获用以赌博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该网络百家乐账号内截获当日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2050元。经查,2020年9月18日至次日,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上址参赌,当日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52494元;自2020年9月7日至案发,该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48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实其受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纠集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网络百家乐账户及相关投注金额、洗码量等截屏照片等,证实本案的赌资情况等。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相关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证人钱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的到案情况等。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和前科劣迹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及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被告人段云龙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段云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段云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云龙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沈倩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2090****)、段云龙(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2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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