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栋。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栋。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6月9日与康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于2006年与被告人段某甲在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月10生育一子。2008年,段某甲得知刘某某已与康某某结婚,但段某甲仍继续与刘某某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直至2019年5月案发。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甲主动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其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23日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和解后取得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微信图片、学籍基本信息、学生信息记录、人物、房屋照片、刑事判决书、收条、刑事和解书、撤诉申请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段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段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刘某某、段某甲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段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段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段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381****、152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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