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邀约陈某某、夏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周某某等人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村民罗某某家中以“斗牛”、“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计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彭某某、雷某甲、雷某乙、舒某某、叶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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