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公诉刑诉〔2019〕1019号
被告人刘洪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五天;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洪波、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9月30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方某甲得知被告人刘洪波欲买毒品用于贩卖,遂将某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刘洪波。2019年1至2月份,某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刘洪波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洪波购买毒品后和被告人江某某一起用于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位于本区李家集街泡桐菜市场对面家中分三次共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每次以人民币100元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共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同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位于本区李家集街泡桐菜市场对面家中楼梯间内向吸毒人员石华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获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同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位于本区李家集街泡桐菜市场对面家中二楼楼梯间内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袋,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同时民警在被告人江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刘洪波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洪波住的房间内查获一个黄鹤楼香烟盒,内有白色吸管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6包、白色吸管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12包和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3包,从床头柜上查获玻璃瓶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从茶几的锡纸上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从被告人刘洪波身上查获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94颗和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经现场称量,被告人江某某贩卖给杨某某的毒品共重0.35克,从被告人刘洪波住处及身上查获的毒品共重18.02克。公安机关从上述查获的毒品中抽取样品送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毒品;2.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检定证书;3.证人某某某、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杨某某证言;4.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5. 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照片;6.毒品检验鉴定书;7.讯问录音录像资料;8. 被告人刘洪波、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洪波、江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洪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世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洪波、江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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