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幢**室。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至10月29日间,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经商量后,以拼股的形式在本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65号迦南宴席中心一楼开设棋牌室,组织赌博人员以600元、1000元的担保冲刺麻将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约人民币14万元。期间,刘某某负责招揽赌客、维护赌场秩序等,汪某某负责记账、抽取头钿等,周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招揽赌客等。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已退缴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华权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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