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路**号,暂住启东市**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系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租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车库。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因怀疑被他人骗取钱款,得悉启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在处理,即前往了解情况。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赶至经侦大队等待处理过程中,情绪激动,以要回被骗钱款为由,组织、鼓动现场数十名等待处理的其他被骗人员,聚集在启东市汇龙镇邮电巷南侧的人民路路段,封堵道路、截断往来车辆,且在民警出警后仍不听劝阻,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嗣后,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等人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小区**号楼车库。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