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路**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福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公园**工地项目部揽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六合彩开奖完毕,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赌博上家被告人游某某结算,被告人游某某按被告人刘某某每期揽收的六合彩单总额的百分之十返水给被告人刘某某。经查,2018年6月份至2019年II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赌资共人民币116215元给被告人游某某。
2019年11月28日,民警在该工地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查获赌资人民币565元、六合彩下注单19张、二维码收款照片和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2020年1月7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抓获被告人游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辨认;2、证人吕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3、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六合彩下注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腾讯公司出具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5、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长期收揽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游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游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路**栋**单元**房,电话134*******,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涉案扣押的被告人游某某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华为手机一部,赌资人民币565元,由侦查机关保存。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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