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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调度员,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号,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其公司牌照号为津A****1货车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且被告人焦某某未取得运输危险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津A****1货车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海油公司气站拉运压缩氧气瓶送往葫芦岛市北港码头。后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该货车拉运压缩氧气50瓶从中海油公司出发,驶入渤港中心路,途经东四路、闸东路,行至天津港南疆港区南疆大桥上时被民警查获。同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指使焦某某运输的压缩气体为氧气。该压缩氧气总重量约0.28吨,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伍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供述与辩解;

6.扣押物品清单、过磅记录、物资配送单、提货凭证、被告人焦某某从业资格证、津A****1货车道路运输证、运输路线图、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照片、危险化学品名录、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焦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永刚

检察官助理:马艳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刘某某联系电话:1382160****;焦某某联系电话:1351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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