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景洪市**村**巷**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景洪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根据张雷(未抓获)的安排分别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云******)、红色别克轿车(云******)到景洪嘎洒转盘处接李某某(未抓获)送来的8名偷渡人员,准备将8人送到打洛再由他人安排偷渡出境,随后二人分别载着4人从景洪前往打洛,并有一辆出租车在前为其带路,在成功绕过查缉点后来到勐混镇,李某某电话告知二人8人尚未支付路费,让其等着缅甸勐拉那边支付路费后再送8人前往打洛,后在等待对方支付路费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熊某某现住景洪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39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5张;
3.涉案手机、汽车等物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