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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介绍贿赂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商丘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9月3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商丘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9月29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找时任商丘市*******陈某某协调由**县***审理的田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及付某某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减轻被告人处罚,促成陈某某收受田某某、付某某家人贿赂款5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向田某某、付某某家人收取介绍贿赂款17万元,自己非法占有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刘某某介绍贿赂款10万元,自己非法占有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退赃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退赃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王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田某甲汇给侯某甲的汇款凭证、汇款收据15万元,证实田某甲通过侯某甲向刘某某汇款15万元。

3.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汇给侯某甲的汇款凭证2万元,证实田某甲让付某甲通过侯某甲向刘某某汇款2万元。

4.侯某甲取款凭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侯某甲将17万元取出。

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5日15时许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6.****县**徐某甲关于田某某、付某某一案陈某某过问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曾打电话过问该案承办人是谁,让复核证据。

7.**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民刑初字第**号,证实田某某因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付某某因犯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王某某收受田某某、付某某家人贿赂5万元的事实经过。

9.证人田某甲、付某乙、付某甲等证言:证实其为减轻田某某、付某某的刑事处罚,前后分两次向刘某某给付17万元,用以向陈某某行贿的事实经过。

10.证人侯某甲证言:证实田某甲分两次向其银行卡汇款17万元,用以通过刘某某向陈某某行贿的事实经过。

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其介绍田某甲、付某1向陈某某行贿,收受付某117万元,给付王某某10万元用以向陈某某行贿,自己非法占有7万元的事实经过。

1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介绍田某甲、付某1向陈某某行贿,通过刘某某收受付某110万元,给付陈某某5万元用以行贿,自己非法占有5万元的事实经过。

13.辨认笔录,付某1辨认出收取他17万元的人是王某某。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在检察机关有多次稳定的供述,详细供认介绍贿赂的事实经过,证人陈某某、田某甲、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相关书证均能相互印证。经查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介绍贿赂及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付某某及其家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刘永刚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再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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