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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乡**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偷越国境去到老挝国金三角一公司上班并结识陈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2020年2月9日23时许,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相约从该公司逃跑并于同年2月13日结伙从老挝国乘坐摩托车走小路偷越国境到中国勐腊县**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09682****;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乡**组,联系电话1918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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