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在本市“爱唯酒吧”酒后滋扰邻座的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持啤酒瓶警告,并与被害人汤某某及朋友姜某某、张某甲等人要求酒吧工作人员调换了座位。后王某某觉得没面子,对刘某甲提出去打徐某某、汤某某等人,把面子找回来。二人即到徐某某等人座位前,王某某拿起桌上两个啤酒瓶,一瓶砸向徐某某头部,另一瓶砸向姜某某左手肘部,刘某甲也拿起桌上啤酒瓶砸向张某甲手臂,被张某甲挡开,接着刘某甲打张某甲左脸部一耳光,将张某甲眼镜打掉在地,王某某又在桌上拿了一瓶啤酒打汤某某的头部,接着刘某甲、王某某和张某甲抓打起来,王某某打张某甲左脸一拳,刘某甲踢了张某甲一脚,王某某又朝张某甲脸部打了两拳,之后刘某甲、王某某被酒吧保安拉开。经鉴定,徐某某、汤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08)惠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汤某某的陈述;4.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8]临鉴字第1083、第1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汪营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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