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2017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等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由刘某某租赁房屋,由王某某提供网址、密码并操盘、配钞,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

2020年6月5日,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袁某某、郭某某、饶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并查获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以下均系人民币)及电脑主机等物品。至案发该赌场洗码量达64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截屏照片、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簿、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截屏照片、现场照片、证人袁某某、郭某某、饶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百家乐投注截屏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夷嵘

检察官助理郭天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