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住**区**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30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住**县**镇**村**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起诉)在本市**镇**巷**号附近闲逛,见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分别骑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经过该处。经罗某某提议,刘某某、王某某同意,后罗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刘持随身携带一根伸缩棍威胁张和李,三人合力先后抢走张和李无号牌摩托车各一辆(共价值405元)。得手后,刘某某三人驾驶抢来的两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1日在本市**镇**村**路17号**公寓门前将刘某某三人抓获,并起回上述两辆被抢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棍;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等二名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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