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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30704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潍坊市坊子区坊**街道**村**号,现暂住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务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37078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号楼**单元**楼,无业。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驾驶鲁********轿车在山东省内多个地市流窜作案,二人采取刘某某骑折叠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并破坏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王某某驾驶**轿车接应刘某某的方式,盗窃作案多起,造成被害人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侦查人员在二人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及大量赃物。

1、2017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轿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将丁某某停放在黄岛区***小区**号楼*的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的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玉溪香烟一条。

2、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雪佛兰景程轿车窜至青岛市胶州市,将王某某停放在胶东办事处**庄**村12路站牌路西侧的白色尼桑轩逸轿车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三个卡通饰品。

3、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雪佛兰景程轿车窜至青岛市胶州市,将许某某停放在胶州市**家园**号楼下的银灰色江淮汽车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白色Bestsonny手机一部。

4、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雪佛兰景程轿车窜至滨州市滨城区,将胡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楼下的本田雅阁轿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的黑色华为充电宝一个。

5、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雪佛兰景程轿车窜至青岛市胶州市,将盛某某停放在胶州市**路**厂门口东侧的白色雪佛兰科沃兹轿车车玻璃砸碎,盗窃小米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雪佛兰景程轿车窜至烟台市开发区,将李某某停放在烟台市开发区**北门附近的黑色科鲁兹轿车的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望远镜(鉴定价值49元),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附近的白色尼桑轿车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苹果平板电脑一个。

7、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驾驶鲁******雪佛兰景程轿车窜至济南市莱芜区,将石某某停放在济南市莱芜区***巷**号楼南侧过道上的黑色汉兰达越野车的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的金色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后从该银行卡内取现5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盗窃7次,共计人民币1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岛看守所,刘田田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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