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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7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4********,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菜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村**组**号。201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杨山村石灰窑队1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合肥市肥西县紫金公馆1栋2403室,由刘某某、王某某在门口负责放风,涂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的家中,在主卧室抽屉内窃取老凤祥牌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99元。

2.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栋**室,由王某某在门口负责放风,涂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与刘某某进入被害人丁某某的家中,涂某某在主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取一个老凤祥牌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59元。

2019月9月9日,公安民警分别抓获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书、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三被告人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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