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崇州市**镇**村**组,住崇州市**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我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钟(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眉山市彭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现住崇州市**镇**街**号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我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眉山市彭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我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利用微信闲聊号建立赌博聊天群的形式组织、召集赌博人员,在四川家园网络游戏平台上申请注册专门用于赌博人员赌博使用的“房间”,组织赌博人员在平台的“房间”内赌博,并以收取“房费”差价的形式盈利,同时召集王某乙协助二人管理赌博群。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使用号码为“******”的微信号,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利用号码为“******”、“******”的闲聊号对赌博人员的赌博群进行管理,组织群内赌博的人员至四川家园游戏网络平台上开设的专门房间内进行赌博,并以赚取网络平台“房费”差价的方式进行盈利。经四川方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开设赌场收取的每局赌博房费20 元,经逐笔核对微信、闲聊账号流水,通过微信收取239560元,通过闲聊收取217960元,共计457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聊天群组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收取房费。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
2020年8月7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分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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