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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胡同**号**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拉屯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予以并案,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刘某某伙同王某某、阿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邱家小区等地多次架设多卡宝设备为上线“别忽悠我”(真名不详,在逃)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获利8万余元。其中刘某某获利5万余元,王某某获利1.1万余元,阿某某获利1.5万余元。刘某某、王某某分别从微信昵称为“众成通讯1700300****”的人和李某某手中购买电话卡共计400余张供多卡宝设备使用。2020年7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居民张某某接到多卡宝使用的电话卡1652944****拨打出的电话后被诈骗人民币5380元;2020年7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居民任某某接到1652944****拨打出的电话后被诈骗人民币19064元;2020年7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居民李某某接到1671179****拨打出的电话后被诈骗人民币10000元,江苏省仪征市居民洪某某接到1384314****拨打出的电话后被诈骗人民币3746.16元。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阿某某酒后驾驶吉AP****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朝阳区长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春派出所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09mg/100ml。

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信息表、电话号码表、照片、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认定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

2.被告人阿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阿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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