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雷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天,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2********,土家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同年3月12日因病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同年4月13日因病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猛、肖天、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6月14日-2020年6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26日-2020年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雷猛、肖天伙同邱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本市洪山区南国大武汉家装A4栋2211室内,虚构身份冒充网贷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引诱被害人下载注册虚假的“有钱花”APP申请贷款,进而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在被害人上当后,又进一步通过修改APP后台数据,一步接一步的虚构被害人“填写错误”、“需缴纳保证金”、“需解除风控”、“需提前支付利息”等各种理由,不断要求被害人连续转款,直至被害人发现受骗。至案发,上述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白某某、阮某某等41人共计人民币413920元。
被告人雷猛为实施犯罪租赁了办公场所,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提供住宿,为犯罪需要购买了“有钱花”APP、“小A智能”语音拨号软件、手机、电话卡、微信号、被害人电话号码、收款用的银行账号;邱顺向其他被告人传授了犯罪方法,提供了话术、假工作证等犯罪素材,帮助联系购买语音拨号软件、客户信息、收款银行账号等,在业务员诈骗手续费成功后,扮演财务经理角色进行后续诈骗;被告人肖天负责团队日常工作管理,邀约了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等人加入该诈骗团伙,并在邱顺2019年12月底离开后,代替邱顺扮演的财务经理角色进行后续诈骗。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伪装成“百度有钱花”业务经理,负责拨打诈骗电话,添加被害人微信,并以提取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初次诈骗。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肖天、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雷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雷猛、肖天、向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组织结构图、人员对应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打单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话术本、电话记录本、被害人信息制表、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有钱花”APP截图、收款账号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白某某、刘某乙、梁某某、金某某、乔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阮某某、揭某乙、姚某某、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3.被告人雷猛、肖天、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猛、肖天、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聊天、引诱注册虚假APP等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从犯。被告人雷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猛、肖天、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现因病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0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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