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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等4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1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园**号楼**单元**。200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6月9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外号“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街**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居民身份证号14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街**街**小区**号。2014年2月17日因盗窃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3月9日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8年8月18日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小区。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苗某某、王某丙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2019年1月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抢劫犯罪事实

2018年8 月13日8时,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定县**镇**小区**楼*层*号程某某家中,声称要买保健品,采取背手腕、威胁等方式,通过程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为自己转账人民币2500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将赃款赌博挥霍。

2018年8月10日20时,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预谋抢劫后,驾车至平定县**网吧,强行将石某某从网吧二楼带至车上,二被告人声称系平定县公安局飓风组民警,让石某某帮忙寻找吸毒人员,后又将石某某带至平定县冠山镇王家庄村山上,对石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让石某某借钱、继续寻找吸毒人员,未果后,逼迫石某某从平定县东升**烟酒店购买一条软云香烟。经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软云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

2、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焦某某拔罐时将其烫伤为由,将焦某某叫至其在平定县冠山镇中慧大厦租住的房间中,将一把刀放在桌上并说“你看吧,要不你就给2000元,要不就在自己腿上扎一刀”,后焦某某无奈通过微信为其转账600元。

2017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以帮焦某某向赵某某要账需要费用为由,向焦某某索要8000元并对其进行殴打,后焦某某被迫从银行取款50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

2017年8月16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平定县中慧大厦焦某某宿舍内,以向焦某某索要帮忙要账的剩余费用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焦某某通过其老板郑某某给了刘某某现金2000元。

2018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以其父亲死亡需要从陕西西安往平定运输为由,让苗某某带上身份证跟其一起去阳泉市**公司贷款。当苗某某知道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后,表示不同意,刘某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在苗某某跟前晃,并说“你给我贷去,不贷我就杀了你全家”。苗某某遂以自己的名义从阳泉市**公司贷款1万元,阳泉市**公司将扣除利息后的7800元通过微信转给苗某某,苗某某又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

3、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8日至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声称自己是高速路政工作人员,在取得被害人王某丁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王某丁人民币7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挖机加油以及挖机主板被公安机关扣押需要缴纳罚款等为由,分两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3500元。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以挖矾石钩机主板坏了需要维修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7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声称自己从事挖矾石生意,有充分的偿还能力,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苗某某人民币6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赌博挥霍。

2017年5月27日10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苗某某微信上以苗某某的名义骗取董某甲人民币500元。

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苗某某微信上以苗某某的名义骗取武某某人民币110元。

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苗某某微信上以苗某某的名义骗取徐某某人民币500元。

4、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苗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丙的晋C****7号奇瑞风云2轿车,在阳泉市青年路附近找到被害人李某甲并向李某甲索要欠款,李某甲提出到平定县**村董某乙家借钱,但未借到钱。同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知道此事后,以苗某某曾委托其帮忙向李某甲索要欠款为由,强行将李某甲从前社村董某乙家带至平定县向日葵大酒店一房间内,继续对其殴打、威胁,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刘某某让王某丙拉着李某甲到平定县**镇**村的陈某某家借到2000元并说好第二天再给刘某某8000元后,李某甲才被放行。第二天在中慧大厦刘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李某甲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账8000元。以上共计1万元均被刘某某挥霍。

5、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乘坐胡某某的晋C****2号黑色比亚迪出租车办事,事后胡某某要求刘某某付30元打车费,最后刘某某强行付给胡某某10元。

2017年7月14日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让胡某某帮忙找人为由,持刀至平定县东升天桥下对胡某某威胁、辱骂、滋事。当与胡某某相邻的同在平定县东升天桥下停留的耿某某的出租车准备拉客人离开时,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抠破自己腿上一处伤疤,预谋敲诈未果后用脚踹耿某某车门致车门损坏。

2017年7月18日1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平定县**村以落在胡某某晋C****2号黑色比亚迪出租车上东西为由,拦住胡某某的出租车并强行进入车内,持刀对胡某某威胁,当车行至平定县冠山镇京澳酒店前路段时,胡某某打电话报警,刘某某遂逃离。

以上,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甲、苗某某、王某丙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且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滋扰社会治安,侵犯他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他人生活,应当以恶势力团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说明材料、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基站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程某某、焦某某、李某甲、王某丁、苗某某、王某丙、董某丙、武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史某某、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彭某甲、李某乙、耿某乙、王某戊、王某己、李某丙、王某庚、张某丙、董某丁、崔某某、张某丁、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苗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以损害他人及家人健康、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相威胁敲诈他人、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为向他人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丙为帮他人索要债务,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智英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3、被告人苗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小区;

4、被告人王某丙现住平定县**镇**村;

5、案件材料和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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