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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附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曾用名:刘某乙,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辽阳市白塔区白趟房派出所拘留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因琐事与程龙在QQ上骂架,后双方约定在辽阳市白塔区第三高级中学打架。被告人高某甲叫来被告人刘某甲、张程皓,程龙找来同学李明育、王国鑫、袁忠林帮忙打架。高某甲等人翻墙进入校内,双方在三高中教学楼外的厕所内相互殴打。而后刘某甲打电话叫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高某乙、马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王某丙、张某乙等人进入校内对程龙一方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马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王某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纠集他人实施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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