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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肥市**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肥市**桥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系合肥市**驾校的教练。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所在驾校的学员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并在日常沟通中向张某某表示想买车入股驾校,从张某某处借款,张某某未拒绝。随后刘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由于二人均已有大额外债,遂合谋以该理由将钱款骗来自用,并商量尽量以现金方式收取钱款。

2019年6月份,刘某某向张某某谎称让其投资入股购买教练车,承诺购买的教练车登记在张某某名下,车损、油费由刘某某承担,后期盈利二人均分,张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6月18日从“平安普惠”APP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当日分两次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骗得钱款后,与王某某共同分赃,并将钱款挥霍,再借口正在购买车辆以拖延,王某某帮助掩护、拖延,后张某某找到刘某某、要求其签署借条。至2020年4月份,刘某某共返还人民币46600元后借口无力返还,张某某遂报警。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一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265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退还张某某人民币41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及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  跃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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