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铺**二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一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通过“厚本e贷”网站的网络电话给陌生人打电话,谎称能够办理网络贷款诱骗被害人下载注册厚本E贷APP,之后再以办理网络贷款需交贷款合同印花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对外打电话联系有意向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具体与被害人联系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能够在厚本E贷平台为被害人办理贷款,并让被害人下载该APP。被害人冯某某下载厚本E贷平台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印花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冯某某人民币共计12505元。
2.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能够通过厚本E贷平台为其办理贷款,后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合同印花税、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525元。
2019年8月7日10时许,埇桥分局民警在埇桥区朱仙庄镇**铺王某某租的房子内,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冯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厚本E贷截图、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03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505元,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王某某家人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冯某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琴
检察员:徐昆仑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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