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被害人扭送至阜平县公安局,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室,现住阜平县阜平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被害人扭送至阜平县公安局,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妻谎称认识阜平县领导的秘书,并可以通过该秘书为李某甲之子办理阜平县公安局辅警的工作,取得李某甲夫妻信任后,刘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6.5万元,称用于办理公安局辅警工作,李某甲夫妻将6.5万元现金交给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称刘某某将其中4.9万元交由她给被害人之子办理工作,刘某某获利1.6万元。后李某甲夫妻感觉被骗向刘某某索要之前收取的6.5万元,刘某某、王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甲夫妻遂报警,并将刘某某、王某某扭送至阜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假借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旭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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