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菏泽市定陶区**镇,被告人刘某某成立姑庵尚金投资服务大厅,雇佣被告人王某甲为员工,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60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48.54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归还人民币20.968万元。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委托理财凭证等;2、搜查、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黄店镇姑庵行政村大王庄村290号。
2、案卷3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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