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镇**街**排**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扳手、锡纸等专用开锁工具,驾驶租赁的陕A****8黑色宝马车窜至本市未央区颐和郡小区附近,伺机盗窃。当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从该小区西门进入至10号楼1单元,乘坐电梯上到28层,从上至下步行寻找目标,行至20层的12001室,经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被告人刘某某遂使用开锁工具打开入户门,在室内最东侧卧室被害人康某某所住的钢丝床上盗窃灰色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在客厅桌子上盗窃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并将两部电脑装入黑色波斯丹顿电脑包,乘坐电梯逃离现场。经认证,被盗的ipad平板电脑、戴尔牌笔记本电脑2019年11月14日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3900元、1000元。
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来到本市莲湖区土门“家家利酒店”门口,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苹果平板电脑、戴尔笔记本电脑可能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于市场价的1100元、600元予以收赃,并将平板电脑在本市新城区案板街附近以1300元卖给路边摆摊的人;将戴尔笔记本以1200元出售给他人,后戴尔笔记本电脑被追回。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记录、抓获经过、退赔材料、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价格认定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害人陈述;7、证人证言;8、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物品可能系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和一般立功的量刑情节、王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亚芳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081****。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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