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乡**村**路**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4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4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室。2019年12月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街**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街**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小区**幢**号**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叶某甲、季某甲、叶某乙、章某甲、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金某甲、朱某甲、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坐庄接受被告人王某甲“三色彩”投注,并按收注金额8%左右给予提成,累计收注金额至少48万余元。
二、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接受被告人季某甲、叶某乙、朱某甲、金某甲、章某甲等“三色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刘某某,将从刘某某处获取的部分收注金额提成给予下家,至少获取收注金额2%的差额提成,累计收注金额至少48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9600余元。
三、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微信坐庄接受被告人季某甲、项某某(另案处理)、叶某丙(另案处理)等“六合彩”、“三色彩”、“天天彩”投注,并按照收注金额10%左右给予下家提成,累计收注金额至少11万余元。
四、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季某甲通过微信接受被告人兰某某、王某乙等人“六合彩”、“三色彩”、“天天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从王某甲处获取收注金额6%提成,从叶某甲处获取收注金额10%提成,累计收注金额至少18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1万2千余元。其中报给王某甲13万余元,报给叶某甲5万余元。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季某甲非法接受他人赌博投注的情况下,仍帮助进行登记结算,结算金额至少6万余元。
五、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乙通过微信接受金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三色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王某甲、季某乙(另案处理)等上家,并将从上家处获取的部分收注金额提成给予下家,至少获取收注金额3%左右的差额提成,累计收注金额至少14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4千余元。其中报给王某甲6万余元,报给季某乙3万余元。
六、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通过微信从留某某、陈某某等人处收注“三色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王某甲,从中获取收注金额4%左右提成,累计报给王某甲12万9千余元,非法获利至少5千余元,其中自己押注7万余元。
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通过微信从林某某、詹某某等人处收注“三色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王某甲、金某乙(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收注金额5%左右提成,累计报给上家至少11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5千余元。其中报给王某甲10万余元,报给金某乙1万余元,其中自己押注2万左右。
八、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微信从朱某乙、舒某某等人处收注“三色彩”、“天天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从王某甲处获取收注金额3%左右提成,从王某丙处获取收注金额2.5%左右提成,累计收注金额6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1700余元。
九、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明知季某甲收注“三色彩”、“天天彩”等,仍通过微信将从徐某甲、王某乙等人处收到的“三色彩”、“天天彩”投注报给季某甲,累计收注金额至少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登记表、证明、户籍资料、侦查终结报告、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019)浙112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甲、王某乙、林某某、詹某某、季某乙、金某乙、王某丙、朱某乙、舒某某、留某某、陈某某、朱某丙、吴某某、张某某、叶某丁、邹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叶某甲、季某甲、叶某乙、章某甲、金某甲、朱某甲、周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青公(网)勘[2020]097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主体和电话机主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叶某甲、季某甲、叶某乙、章某甲、金某甲、朱某甲、周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叶某甲、季某甲、叶某乙、章某甲、金某甲、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售“六合彩”等地下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季某甲非法收售地下彩票的情况下仍帮助记账结算,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明知被告人季某甲非法收售地下彩票的情况下仍帮助收注、报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在前罪缓刑考验期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甲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叶某甲、季某甲、叶某乙、章某甲、金某甲、朱某甲、周某某、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贝妮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季某甲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叶某乙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甲、金某甲、朱某甲、周某某、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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