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王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街**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里**楼**门**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经被告人刘某某提议,三被告人商定,以斗蟋蟀的方式组织赌博,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和管理赌资,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王某乙任现场裁判,同时商定了利润分成比例。

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约以每二天一场的频率,三被告人组织众参赌人员在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钢材市场北门口东约50米处的屋子里以斗蟋蟀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对赌,被告人刘某某以赢家所赢取金额的百分之五收取提成。直至2018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材料、情况说明;

2.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转账电子数据;

4.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陈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辨认笔录、记账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斗蟋蟀的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松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