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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临沭县人,务工,住临沭县**镇**街**号。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临沭县人,无业,住临沭县**镇**村**号。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田某某去河东一事与吕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后两人约场斗殴,吕某某纠集吴某某(另案处理)和程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姚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南***饭店对过路边,与刘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王某甲和丁某某、郑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发生斗殴,刘某某用拳击打吕某某头部、王某甲持电警棍击打吕某某头部,吕某某持刀将刘某某、王某甲捅伤,致刘某某横结肠全层破裂、肠系膜破裂,王某甲左胸部穿透创、全身累计创口长15.6厘米。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王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相关书证;证人王某乙、田某某、吕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多人进行殴斗,被告人王某甲持械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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