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6********,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2008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1日因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刘某某、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吸毒人员甘某乙向被告人甘某甲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微信支付毒资12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被告人甘某甲继而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刘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岸城邦小区房间内将两粒麻古和重约一克的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甘某甲,甘某甲微信支付毒资900元;
被告人甘某甲将上述毒品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墉街道圭塘二小路边上卖给了甘某乙。
2020年8月19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将被告人甘某甲抓获,甘某甲到案后带领民警到东岸城邦一小区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甘某甲及证人甘某乙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尿检报告等书证、物证;2.辨认、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甘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望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甲监视居住(电话1397304****);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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