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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田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200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和刘某某预谋,以田某某向喻某某借款2000元为由,骗取喻某某的信用卡后由田某某在**商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由刘某某将喻某某带到取款机室外聊天,田某某取款17000元后,将其中2000元及信用卡还给喻某某,然后喻某某将2000元出借给田某某。田某某将下余的15000元,分给刘某某5000元,其余10000元被田某某占为已有。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和刘某某预谋,以刘某某向喻某某借款500元为由骗取喻某某的信用卡,喻某某叫田某某取款1000元,后田某某在**商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由刘某某将喻某某带到取款机室外聊天,田某某取款20000元后,将其中1000元及信用卡交给喻某某,然后喻某某将其中500元出借给刘某某。田某某将下余的19000元分给刘某某2000元,其余17000元被田某某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田某某在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取款3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文西军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4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现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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