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0103198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号楼**单元**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月18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0日20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通过胡某某(外号“海洋”)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并转账800元作为毒资。被告人谭某某收到毒资后遂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冰毒,转给白某某800元作为毒资。犯罪白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购买冰毒,转给刘某某650元作为毒资。随即,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无法落实真实身份)转账500元购买了约1克毒品,然后通知白某某前来取货。随后,被告人谭某某和白某某一起驾车来到**小区刘某某家门口,刘某某将一小包约1克冰毒交给白某某。白某某取到毒品后和谭某某在车上吸食了部分该冰毒。9月21日凌晨,谭某某将剩余冰毒放在一个烟盒内藏在**医院门口花坛草丛内,然后通过胡某某通知郑某某将该毒品取走。
2、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告人白某某要求购买约1克毒品,后通过微信向白某某转账800元作为毒资。随后,白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购买1克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650元作为毒资,随即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无法落实真实身份)购买了1克毒品,然后通知白某某前来取货。9月23日凌晨,白某某带领谭某某来到**街小区刘某某住处门口准备将该毒品取走时,被公安人员抓过,当场从刘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7191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指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白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谭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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