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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瞿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2********,藏族,初中肄业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街道**组,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瞿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10月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至2019年,蒲江县寿安街道办先后启动“蒲江产业新城——中德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中德中心项目”)和中德职教园区项目,分别召开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决定对项目的清场、平场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劳务公司,并决定将中德职教园区项目涉及八角村1、2、3组三个生产队的清场、平场工作分开进行,分6个标段分别进行比选。

2019年,被告人瞿某某了解到蒲江县寿安街道办有工程项目进行邀标比选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商议,用刘某某自己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共7家公司资质,并借用另2家公司资质去围标寿安街道办招标的工程项目。2019年3月至10月,刘某某、瞿某某在蒲江县寿安街道办中德中心项目和中德职教园区八角村1、2、3组清场、平场共计7个工程项目的邀标比选过程中串通投标,涉及工程项目总标的237.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瞿某某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

检察官:曾雪刚、余心燕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瞿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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