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东阿县**街道**村**号,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3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600元,2020年1月3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东阿县**街**号,住东阿县**街道**小区**号楼**楼*户。2017年10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阿县**楼镇**村**号,住**楼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窝藏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8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东阿县**楼镇**村**号,住东阿县**楼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窝藏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某、秦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3年11月,被害人高某某在**公司贷款,由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公司担保。2014年10月29日下午4时许,刘某某约高某某在东阿县广场附近农村信用社楼下见面,随后刘某某给**公司员工被告人秦某甲打电话,秦某甲喊着秦某乙(转治安处罚)、王某甲(转治安处罚)一块与高某某见面,秦某甲与刘某某向高某某索取欠款,高某某表示没钱。秦某甲等人即将高某某带至**公司商谈还钱的事情。晚上秦某甲、秦某乙、王某甲又带高某某住进青年街**宾馆,当晚由秦某甲与高某某同住看管高某某防止其离开。22时许,刘某某在宾馆内继续催高某某还钱并嘱咐秦某甲看着高某某要帐,不要让高某某离开。第二天上午刘某某在宾馆内继续催高某某还钱,中午秦某甲、刘某某、秦某乙、王某甲带高某某离开宾馆去吃饭,饭后刘某某、秦某甲等人将高某某带至高某某家中,继续向高某某要钱,在高某某家中刘某某拳打脚踢并用鸡毛掸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后刘某某、秦某甲等人又将高某某带至**宾馆看管,直至31日早晨,高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二、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
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将在东阿县铜城街道**村承揽的*号楼建设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又名张某某)。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欲将一辆鲁******号丰田锐志轿车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不同意,刘某某以不让张某某继续施工**村工程为由威胁张某某,张某某被迫以16万元价格购买,后张某某将该车以10万余元价格低价卖出。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市场价值130256元。2016年3月15日,刘某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将一辆鲁******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以4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写下欠条。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市场价格288735元。
三、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5年5月12日22时许,王某戊、崔某某、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北关菜市场*****吃饭,期间崔某某和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司某某离开后感觉受气,遂给刘某某联系说其和人吵架受气了,让刘某某为其出气。刘某某同司某某见面后共同到该饭店,刘某某对崔某某实施殴打,并用拳头将王某戊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戊伤情为轻伤二级。
四、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5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东阿县青年街***餐馆内吃饭时与被害人王某丁发生争执,后秦某甲用饭店内凳子将王某丁面部砸伤,经鉴定,王某丁伤情为轻伤二级。
五、陈某某、姚某某涉嫌窝藏罪
2019年11月27日,侦查机关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秦某甲抓获,随后刘某某潜逃。在刘某某潜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刘某某的情况下,仍为刘某某联系姚某某,让姚某某提供住所供刘某某藏匿,姚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刘某某的情况下,仍为刘某某提供其位于陈店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让刘某某居住,期间陈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五百元人民币供姚某某给刘某某购买食物,并为刘某某提供车辆外出,姚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住处及为刘某某购买物品帮助躲避公安机关侦查,直至刘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在姚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扣押车辆照片、欠条、东阿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秦某乙、李某某、宋某某、王某乙、毕某某、赵某甲、司某某、唐某某、赵某乙、王某丙、秦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戊、王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秦某甲、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阿县公安局伤情鉴定、价格鉴定结论书等;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具有殴打情节、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住所隐藏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维广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秦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1886489****、1380635****)、姚某某(156063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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