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1〕1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2月9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洛阳市洛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审查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审查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来到伊川县**镇*村,以2420元的价格购买该村村民赵某、张某某等五人的86棵杨树及8棵泡桐树后,二被告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4日至5日期间,擅自将上述树木采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二名被告人所采伐的86棵杨树及8棵泡桐树伐桩折合立木材积15.5337立方米。后二人以5000元的价格将采伐杨树卖给白沙镇程庄村的王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将泡桐树卖给**县**乡的刘某乙。案发后,违法所得已全部被追缴。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伊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伐林木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伐树木根茎统计表、林木采伐许可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3.证人赵某、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证言;4. 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八组;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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