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家属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前营小梁利用捕鸟播放器、粘网等工具,捕捉野生麻雀36只,黄胸鹀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办案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对被告人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淑华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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