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
辩护人许晓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驾乘小轿车经过惠州市惠城区桥东黄家塘**餐馆门口路段时,因被害人戴某某突然横过马路致使刘某某急刹车,此时坐在副驾驶位的章某某摇下车窗骂戴某某,戴某某听到后返回案发现场并向章某某扔东西,刘某某见状下车与戴某某推搡,章某某下车持雨伞殴打戴某某,过程中刘某某两次将戴某某推倒在地,最后刘某某、章某某将戴某某按压在地导致其身体受伤。事后,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对刘某某、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作案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325063****、1353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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