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现住东莞市**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章某某进入东莞市**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四楼的房间进行盗窃。刘某甲与章某某在走廊商量及在宿舍窗边查探宿舍内的情况,先后在宿舍**房盗走被害人石某某的现金100元、一部VIVO X9S手机(价值约2500元);李某甲的一部VIVO VM3手机(价值约1000元);曹某某的一部魅蓝note2手机(价值约400元);在宿舍**房盗走被害人李某乙(17岁)的一部乐视620手机(价值约1000元);甘某某(16岁)的一部OPPO R7plusm手机(价值约1000元);在宿舍**房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的一部VIVO Y67手机(价值约1500元)、马大某某的一部OPPO R7手机(价值约1500元)。得手后,二人即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7日,民警在东莞市**镇**电子厂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同日在**镇**综合市场将被告人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图像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监控截图、证明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甲、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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