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8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村。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2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委**被告人管某某家中开设三次赌场、在新蔡县**小区开设一次赌场,被告人田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运送赌博工具和接送赌博人员,其赌场累计抽取渔利人民币五万元左右,被告人管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管某某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管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村,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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