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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纪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曾因赌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 李清照、瞿康宁、值班律师张冬梅、被害人鲍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路**烧烤店内吃饭,期间因敬酒与老板鲍某某发生争执,后被赶到现场的田某某等人拉开,拉架过程中田某某手被刘某某持剪刀划伤。后刘某某听到鲍某某在烧烤店门口讲“今天谁来了都没有用,我父母来了都没有用”,遂折返至鲍某某面前,用手卡住鲍某某脖子,一边用拳头击打鲍某某头部三拳,一边讲“今天我来了有没有用”,吴某某出于哥们义气,用脚朝鲍某某后部踢两脚,用手打鲍某某后背一拳,从地上拿一小木板凳朝鲍某某后背砸了一下,后又随手拿一个白色的瓷盘子要砸鲍某某,未砸到。此时刘某某、鲍某某倒在地上,鲍某某双手撑地跪在地上,吴某某用拳头朝鲍某某头部打了2拳,用脚朝鲍某某左侧腰部的位置踢了2脚,刘某某用脚朝鲍某某右侧腰部的位置踢了2脚,用拳头朝鲍某某头部打了2拳,吴某某又用脚朝鲍某某左侧腰部的位置踢了一脚,后被王某某等人拉开。

鲍某某坐在店内的吧台时,纪某某劝说鲍某某不要报警,后鲍某某打电话报警,刘某某到吧台揪住鲍某某耳朵,纪某某认为鲍某某不听其劝说,不给其面子,纪某某从侧面用脚朝鲍某某左侧腰部的位置踢了两脚,将鲍某某踢倒在地,鲍某某倒地后,纪某某朝鲍某某上身胸部、腰部的位置踢了5、6脚,用空矿泉水桶朝鲍某某砸了一下,刘某某用脚朝鲍某某踢了两脚。

经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系多发性肋骨骨折及骨挫伤,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纪某某、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均对被害人鲍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乐先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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