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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罗某某二人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居地深圳市龙岗区**,工作单位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号,现居地深圳市龙岗区**,工作单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与杨某某(顾某某的女朋友)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号**宵夜,被顾某某发现。顾某某质骂并推打杨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等人遂口头制止。随后,顾某某又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刘某某,两人发生互殴,被告人罗某某见状则加入其中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一同殴打顾某某。民警随即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抓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杨某某伤情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塑料凳子一张;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燕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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