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5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欧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承租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的出租屋**房,以“三公大吃小”、“斗牛”等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以“抽水”的方式获利约1万元。
2020年6月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下在上址一楼商铺为参赌人员开门。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欧阳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下在上址一楼商铺为参赌人员开门。
2020年08月01日,民警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及参赌人员12人。现场起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7785元,黑色账本1本,报警器1台。2020年8月17日,民警在广州市**区**镇**村**队**巷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欧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欧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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