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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五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住市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三次驾驶蒙E*****黑色本田牌汽车,行驶至牙克石市林场施业区41沟,使用弹弓发射钢珠,猎捕、杀害黑琴鸡1只,环颈雉6只,斑翅山鹑9只,鹌鹑1只。2019年11月19日,二被告人第四次驾车前往该区域狩猎时,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黑琴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斑翅山鹑、鹌鹑均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琴鸡、蒙E*****号牌小型汽车、弹弓等物证;2.户籍信息、说明、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非法猎捕、杀害的黑琴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共同追求犯罪结果、相互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岱岷

检察官助理:何大旭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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